課程資訊
課程名稱
法律史專題研究一
Seminar on Legal History (Ⅰ) 
開課學期
110-2 
授課對象
法律學院  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 
授課教師
王泰升 
課號
LAW7011 
課程識別碼
A21 M1100 
班次
 
學分
2.0 
全/半年
半年 
必/選修
選修 
上課時間
星期三3,4(10:20~12:10) 
上課地點
霖研四1701 
備註
限碩士班以上
總人數上限:30人 
 
課程簡介影片
 
核心能力關聯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
課程大綱
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課程概述

法律史研究首重解析相關的史料,以歸納出經驗事實的實作,而非汲汲於援用各種與法相關的理論或詮釋,本課程強調的是就是「動手做做看」。在此將主題設定為「法與歷史及傳統」,欲探究的是,規範當下、面向未來的現行國家「法」,應如何處理存在於過去、已成為「歷史」的法律規範(含法條、學說、判決解釋或行政處分)及法律生活經驗,以及於今猶存之源自歷史的各種法律「傳統」。歷史及傳統實為一種法經驗事實,法的規範則是一種實踐上價值或利益的選擇,且在現代法中有其特定的表達/論證方式。因此,擬以對歷史及傳統的探究為基礎,進行對法的規範之思辨,係將法經驗事實運用於實踐評價的「歷史思維法學」。所欲討論的4項議題如下:1.民事法律關係的歷史演變及當今國家法的規範態度、2.原住民族法學及法律、3.司法的文化傳統及其當代改革方向、4.論轉型正義:活在當下、面對過去、追求未來。供研讀的既有論著僅是例示,選修者須從議題中選擇一個題目,以完成一篇期末報告。就這4項議題,曾修過本課程者(至多4次),可持續同一或嘗試不同於上次之議題。
倘若對如下的論述,感到好奇,但帶著一點不解,即應認真地考慮選修本課程。日治時期主導台灣舊慣調查事業的岡松參太郎指出,《大清律例》的規定若在清治台灣未普遍被遵行,則該部分非屬「舊慣」(《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》,頁316),可見日治法所稱「舊慣」,不等同於清治時期屬於「官府規定」的《大清律例》,其還包括一部分清治時期的「民間習慣」,況且日治時期已用「全新」的現代法概念詮釋法律內涵。戰後親身參與戴炎輝主導之「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」的孫森焱大法官表示:「此所謂習慣,不是指民法第一條的習慣,而是指發生事實當時的身分關係、財產關係應適用日治當時的習慣而言。」(《台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 第三輯》,頁188)亦即所指的是,日治前期由「律令」所規定之僅涉及台灣人(或清國人/中華民國人)的民事事項「依舊慣」,以及日治後期由「勅令」所規定之僅涉及台灣人的親屬繼承事項「依習慣」。那麼,中華民國法院有什麼法律(法源)上根據,可依性質上屬外國法之日治時期法令,包括在台灣史上常被責難的六三法體制下所制定的律令,判斷事實發生在日治時期者之法律效果?
授課老師對歷史知識的基本立場是,歷史敘事須根據產出於過去的材料,例如當時的政府檔案、學者的論著、記者的報導、人們的日記等,歸納出存在於當時的經驗事實,沒辦法依賴現今(經常源自西方)特定理論的觀念架構及因果法則的指引,探求出存在於過去的經驗事實。法律史/法律史學可「先歷史敘事、後理論(認識)」,作為法制訂與法適用之準則的「歷史思維法學」,則須「先歷史敘事(及理論)、後(實踐)評價」。修課者對此可不贊同,但請先理解。授課老師個人網頁內所附論著目錄(含一部分的全文)及史料介紹可供參考:http://homepage.ntu.edu.tw/~tswang/index.html。
 

課程目標
本課程欲將台灣法律社會史的觀察結果,與對台灣現行法制進行法制訂及法適用時,所為的法學論證相結合,以實踐「歷史思維法學」。 
課程要求
在第一階段(2022年2/16至3/30,計7週),上課時先由一人(或兩人一組),就標記「*」的指定閱讀論文(得隨修課人數多寡而調整),提出20-25分鐘的導讀,解析該文的論點及研究方法,並為一定的評述。在第二階段(2022年4/6、4/13不上課,但可與老師個別約時間討論報告架構或史料,4/20-6/1口頭報告,計7 週),選修者可找與前揭議題相關的司法判決或解釋,或特定的法律爭議事件,運用前一階段所獲得的知識,進行評釋、解析,以建立論點,在課堂上為口頭報告,並接受質問。此係本課程最核心、對選修者最重要的學習活動。報告之電子檔務須於當週星期日午夜之前,傳送給所有修課同學(列入評分項目),以方便其他同學在上課前閱畢、準備提問,以及授課老師給予評論;獲得越多討論,越有助於報告的寫作。期末須以書面繳交一份完整的報告。2022年6/22下午5時之前須繳交期末書面報告。 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
 
Office Hours
另約時間 備註: 中午的下課時間可供提問,依個別情形決定面談時間。 
指定閱讀
概說:歷史思維法學
「活、在當下的法律史」簡報檔(2020清大科法所演講),第1張至第15張,其餘分屬本課程所列3個主題,故有待後述。參見授課老師個人網頁:研究展示/發表或演講/華語。
王泰升,〈導論〉,收於王泰升編,《多元法律在地匯合》(台北:臺大出版中心,2019),頁1-27。可參見個人網頁:研究展示/發表或演講/華語。
王泰升,〈台灣法律史的提出及學科化〉,收於黃丞儀、曾文亮、陳宛妤編,《台灣法律史的反思》,即將出版。亦可參考張隆志編,《島史的求索》。按法律史/法律史學可如同柯志明所言的「先歷史敘事、後理論(認識)」,但作為法制訂與法適用之準則的「歷史思維法學」,則「先歷史敘事(及理論)、後(實踐)評價」(用語上參考楊日然著《法理學》)。授課老師的基本立場是,歷史敘事須根據產出於過去的材料,例如當時的政府檔案、學者的論著、記者的報導、人們的日記等,歸納出存在於當時的經驗事實,沒辦法依賴現今(經常源自西方)特定理論的觀念架構及因果法則的指引,探求出存在於過去的經驗事實。

參考文獻:
王泰升,2019年10月,〈臺灣法律史的提出及學科化〉,中研院法學期刊,2019特刊1,頁15-34。王泰升,2019年10月,〈再論臺灣法律史:對評論人的回應〉,中研院法學期刊,2019特刊1, 頁153-197。
王泰升,2021年7月,〈人的歷史、法的歷史:多元法律在地匯合〉,台灣法律人,創刊號,頁1-26。

主題1:民事法律關係的歷史演變及當今國家法的規範態度
*王泰升,2015年3月,〈論台灣社會上習慣的國家法化〉,臺大法學論叢,第44卷第1期,頁1-69。探討祭祀公業條例或釋字728號之論文。王泰升《建構台灣法學》(2022)第五章第四節關於習慣法與習慣立法的討論。
*陳宛妤,〈探尋臺灣財產法秩序的變遷-臺灣財產法史研究的現狀與課題〉,《中研院法學期刊》,2019年特刊1,頁199-251。
*葉蓁,〈台灣法上從傳統邁向現代的未成年人監護〉,2020年台大法律系碩士論文。

參考文獻:
王泰升,〈再訪岡松參太郎學說與日治前期民事法變遷:兼論「習慣立法」的生成、消逝與再現〉,收於同作者,《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:結合台灣法律社會史與法律論證》(台北:自版,2010),頁167-220。關於「舊慣法學」,亦可參閱王泰升,《建構台灣法學:歐美日中知識的彙整》,第一章。
王泰升、陳立夫、陳昭如、黃詩淳、曾文亮,2015年,祭祀公業及神明會裁判評析,台北:元照。
吳秉霖,〈土城媽祖田之土地所有關係探究:社會的業主與國家的所有權人〉,清大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,2018年6月。

主題2:原住民族法學及法律
*王泰升,2015年12月,〈台灣法律史上的原住民族:作為特殊的人群、領域與法文化〉,臺大法學論叢,第44卷第4期,頁1639-1704。
授課老師個人網頁:研究展示/發表或演講/華語,「活、在當下的法律史」簡報檔最後的表,或「台灣歷來國家法上的原住民族:從「特殊」的同化到「多元」的尊重」簡報檔。

參考文獻:
蔡明誠、蔡志偉(Awi Mona)、官大偉、浦忠勇,2017年,《臺灣原住民族民事傳統習慣調查彙編(試行本)》,台北:原住民族委員會,序(對「傳統習慣」概念的理解)。
蔡志偉(Awi Mona)、黃居正、王皇玉,2014年4月,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,台北:原住民族委員會。
王泰升,2013年9月,〈在法學與國家法中看見原住民族法律〉,政大法學評論,第134期,頁1-46。
王泰升(與陳怡君合著,第一作者),2013年2月,〈從「認同」到「認定」:西拉雅族人的原住民身分認定問題〉,台灣法學雜誌,第217期,頁12-25。
王泰升,2011年3月,〈日治時期高山族原住民族的現代法治初體驗:以關於惡行的制裁為中心〉,臺大法學論叢,第40卷第1期,頁1-98。
李建良,〈原住民保留地的認定:法律的邏輯與經驗〉,《台灣法律人》,第2期(2021年8月),頁163-172。(在該期刊其他期數亦有關於原住民族法制的文章)

主題3:司法的文化傳統及其當代改革方向
*王泰升,2018年3月,〈再訪臺灣的調解制度:對傳統的現代化轉譯〉,臺灣史研究,第25卷第1期,頁101-136;王泰升,2007年9月,〈清末及民國時代中國與西式法院的初次接觸-以法院制度及其設置為中心〉,中研院法學期刊,第1期,頁105-162。〔論判例制度:改制為大法庭〕。
*王泰升,2015年9月,〈臺灣司法官社群文化中的中國因素:從清末民國時代中國追溯起〉,政大法學評論,第142期,頁1-51;劉恆妏,〈戰後臺灣的「黨化司法」-1990年代之前國民黨對司法人事的制度性掌控及其後續影響〉,《中研院法學期刊》,第24期(2019年3月),頁1-86。
閱覽:司法院司法行政廳編,《台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》,第一輯到第七輯;八十年代初社編,《自由中國選集2:司法獨立》,或者律師界的回憶錄,以及相關的政府檔案、國民黨檔案。
參考文獻:
林政佑,〈近三十年來臺灣刑事司法史研究的回顧與展望〉,《中研院法學期刊》,2019年特刊1,頁253-317。
吳俊瑩,〈臺灣法律專業社群的研究史回顧〉,《中研院法學期刊》,2019年特刊1,頁319-370。
楊翕翔,〈新時代舊藥方:以1999年全國司改會議的改革模式為中心〉,2020年台大法律系碩士論文。

主題4:論轉型正義:活在當下、面對過去、追求未來
*「轉型正義法制的形成及反思」,《台灣法律人》專欄。
*王泰升,2021年6月,〈台灣法學會五十載:從瓦解威權法治的「木馬」到民主法治守護者〉,《政大法學評論》,第165期,頁311-363。
*尤伯祥,〈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之刑事案件類型與分析〉,收於台灣法學會,《台灣法學新課題(十五)》(台北:台灣法學會,2020),頁37-93;黃丞儀,〈政治審判與正義的胚芽-美麗島審判帶來的法治悖論〉,收於台灣法學會,《台灣法學新課題(十五)》(台北:台灣法學會,2020),頁95-119。
閱覽:羅承宗、許有為主編,《《黨產研究》別冊:檔案選輯》(台北:不當黨產委員會,2018-2000),計4冊。相關的政府檔案、國民黨檔案。

參考文獻:
劉恆妏、曾文亮,〈促進台灣轉型正義其基礎理論規範之研究〉,促轉會委託研究報告,2020年3月。
李仁傑,〈反思台灣轉型正義概念及法制發展史〉,清大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,2019年10月。
高毅,〈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》與威權統治受難者定義的重構:以杜孝生為例〉,台大法律學系碩士論文,2019年10月。
王泰升、曾文亮、吳俊瑩,2018年6月,〈追尋記憶中的台北律師公會會館:啟動律師業的轉型正義工程〉,律師法學期刊,創刊號,頁1-62。
王泰升,2017年3月,〈論台灣的轉型正義:過去、現在與未來之間的對話〉,台灣法學雜誌,第315期,頁1-24。
王泰升,2009年9月,〈國民黨在中國的「黨治」經驗-民主憲政的助力或阻力?〉,中研院法學期刊,第5期,頁69-228。
 
參考書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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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量方式
(僅供參考)
 
No.
項目
百分比
說明
1. 
課堂上出席及報告或討論的情形 
50% 
包括對指定閱讀論文所為導讀,以及在所有課堂討論的積極度及發言內涵 
2. 
期末書面報告內容 
50% 
是否遵守時間紀律將納入評量 
 
課程進度
週次
日期
單元主題
無資料